遗失损坏与赔偿

上海大学图书文献遗失、损坏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图书文献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资源,为确保图书文献长期保存、合理使用,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持续性文献保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上海大学图书资产管理办法》(上大内〔202231号)等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爱护图书文献是读者的职责,读者不得对图书文献进行批注、划线、涂写、影描、污损、撕扯等。遗失或损坏图书文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二章 遗失图书文献

第三条 遗失图书文献者应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以同样版本的图书文献抵赔,同时交纳图书文献加工费10/册。如无法赔偿同样版本的图书文献,须按以下标准赔偿,并另付文献加工费10/册。

(一)中文图书文献、国内出版的外文图书文献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赔 偿 标 准

没有标价

参考同类图书文献的价格

1949年以前出版

参考市场估价,一事一议

19501977年出版

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781984年出版

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851990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5

19911995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4

19962000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3

2000年以后出版(除出版年至当前年不足2年者)

按原价格的2.5

近两年出版(出版年至当前年不足2年者)

按原价格的2

(二)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文献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赔 偿 标 准

1949年以前出版

参考市场估价,一事一议

19501977年出版

按原书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781984年出版

按原书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851990年出版

原书价格的5

19911995年出版

原书价格的4

19962000年出版

原书价格的3

2001年及以后出版

原书价格的2.5

(三)成套多卷本图书文献:成套多卷本图书文献,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须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的成套多卷本图书文献,按单册价格的相应标准赔偿。

(四)珍稀图书文献:保存本、民国文献、捐赠文献、签名本等珍稀图书文献遗失赔偿,参考市场估价,一事一议。

第四条 读者丢失图书文献如办理赔偿时超过借阅期限,在赔偿图书文献的同时还应缴纳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费。

第五条 支付赔偿金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且无缺损,可凭原支付记录退回赔款,改作逾期处理。

第三章 损坏图书文献

第六条 损坏指对图书文献进行批划、涂改、污损、撕扯等。

第七条 损坏情况较轻、经过修复不影响借阅的普通图书文献,执行下列赔偿标准。

丢失图书文献条形码或封面

10

缺页

每页1

损坏普通图书文献

赔偿20

第八条 损坏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普通图书文献、194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文献、以及珍稀图书文献,须偿还原版本的图书文献。不能偿还原版本图书文献时,按遗失赔偿处理,并不得索取被损坏的原图书文献。

第四章 赔偿流程

第九条 一般图书文献赔偿流程:图书馆服务台工作人员通过图书馆书目系统确定遗失、损坏图书文献年份和价格,然后按图书文献年份确定赔偿标准,再按价格计算赔偿价格,赔偿人根据确定的价格在微信公众号“上海大学信息门户”或“上海大学企业微信APP”上缴款。

第十条 特殊图书文献赔偿流程:凡按“参考市场估价,一事一议”赔偿标准的为特殊图书文献,其赔偿先由图书馆服务台工作人员通过图书馆书目系统确定遗失、损坏图书文献年份,再查询市场价格确定赔偿价格,最终赔偿价格审定流程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为保护图书文献,对所有遗失、损坏图书文献的读者做书面登记。情节恶劣的,通报读者所在院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图书文献遗失、损坏的处理规定》(上大内〔20112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