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保护读者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读者须持本人有效校园卡刷卡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馆。
第四条 我校校友可持本人校友卡和有效身份证,到入口处登记进入本馆。如需多次入馆,可在总服务台登记、申请开通一个月刷卡进馆权限。非本馆读者来访须登记,经保安联系被访人员并确认后进馆。
第五条 入馆证件仅限本人使用。转借或冒用证件者,限制进馆资格1个月;情节严重者,取消入馆资格。
第六条 进入图书馆,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入馆后请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在阅览或自修区域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档,接听或拨打手机请至室外。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摄影、摄像。
第七条 自觉爱护图书馆书刊和电脑等设备,不可涂鸦、刻画和损坏。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调查问卷等。
第八条 书包、个人证件、钱款、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请务必随身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九条 禁止将食品、有色饮料带入各阅览室及书库。雨伞请自行用塑料袋包裹或置于图书馆门厅处,以免弄湿地面和书刊。
第十条 不可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不可过夜存放个人物品。图书馆不定期清理各类占座及过夜物品,对占座及过夜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 馆内禁止吸烟。违者取消进馆资格,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安全用电。馆内所有插座只限于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充电,且充电时需保证人员在场,并在充电完成后及时拔掉电源。严禁携带电瓶车电瓶以及其他电器设备入馆。禁止擅自插接电源插座或安装灯具等设备。
第十三条 读者不得在馆内留宿,出馆时一律走检测仪通道。如遇检测仪报警,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馆的文献或设备带出检测仪通道者,将按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权限
1. 研究生、本科生入校需接受新生入馆教育,完成简单测试后,图书借阅权限将自动开通;
2.教职工自动开通借阅权限,新入职教职工应参加图书馆与人事处组织的新教师资源利用培训;
3.我校校友、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专家、交换学生、语言学生开通阅览权限。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可开通短期借书权限。
第十五条 借阅数量与期限
读者类型 | 借阅图书总册数 | 借期(天) | 续借次数 | 续借周期(天/次) | 预约册数 |
教职工 | 无限量 | 30 | 2 | 30 | 6 |
博士 | 无限量 | 30 | 2 | 30 | 6 |
硕士 | 无限量 | 30 | 1 | 30 | 6 |
本科生 | 无限量 | 30 | 1 | 30 | 6 |
其他人员 | 50 | 30 | 1 | 30 | 2 |
第十六条 借书
1.所借图书均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到自助借还机或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严禁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
2.凡属“非外借图书”的文献,特藏阅览室、、报刊阅览室的文献恕不外借;
3.有1本图书逾期未还或欠款5元以上者,暂停外借、续借、预约权限;
4.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
第十七条 续借
1. 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上海大学图书馆网站上办理续借;
2. 图书在到期日之前可续借,借期为续借之日起的一个借期(30天)。逾期未还或已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第十八条 预约
1.读者可自行在上海大学图书馆网站进行图书预约。可预约已被他人借出仍未归还的图书、闭架书库在架图书和其他校区馆的在架图书;不可预约本人在借图书;
2.闭架书库图书不提供现场借书服务,需通过预约获取。
3.预约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将以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通知预约读者。请在收到预约通知的七天内到取书分馆总服务台办理借书手续,逾期自动取消。寒、暑假期间暂停预约服务;
4.宝山校区校本部图书馆和钱伟长图书馆相互不提供预约服务。
第十九条 还书
1.所有图书均可在三校区馆就近归还;
2.所借图书在寒暑假期间到期者,图书馆会将还书日期自动调整至开学以后,请留意图书“应还日期”,如期归还图书;
3.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支付逾期费。逾期费:0.10元/天/册;逾期费、赔书款等费用,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大学信息门户”或上海大学企业微信(私有版)自助支付。
第二十条 遗失、损坏与赔偿
1.遗失图书文献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赔偿。赔偿方式分为赔书、赔款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需支付“图书文献加工费”(10元/本)。
2. 请以相同版本(ISBN、作者、出版社相同)的实物赔偿,无法赔偿相同版本实物的,须按以下标准赔偿:
(1)中文图书文献、国内出版的外文图书文献: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 赔 偿 标 准 |
没有标价 | 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 |
1949年以前出版 | 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 |
1950-1977年出版 | 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
1978- 1984年出版 | 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
1985- 1990年出版 | 按原价格的5倍 |
1991- 1995年出版 | 按原价格的4倍 |
1996- 2000年出版 | 按原价格的3倍 |
2000年以后出版 | 原价格的2.5倍 |
(2)近两年内(如事件发生在2020年3月,则"近两年内"即指2018年3月到2020年3月之间)出版的中文图书文献按原价的2倍赔偿。
(3)多卷图书(期刊)的单卷有标价的,则按单卷计算,单卷无标价的,则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其余各册(期)仍需留在图书馆;
(4)进口外文、原版图书文献: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 赔 偿 标 准 |
1949年以前出版 | 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 |
1950-1977年出版 | 按原书价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
1978- 1984年出版 | 按原书价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
1985- 1990年出版 | 原书价值的5倍 |
1991- 1995年出版 | 原书价值的4倍 |
1996- 1999年出版 | 原书价值的3倍 |
2000年以后出版 | 原书价值的2.5倍 |
(5)丢失图书文献如办理赔偿时已超过借阅期限,在赔偿图书文献的同时还应缴纳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费;
3. 缴纳赔款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且无缺损,可至校本部馆总服务台办理退款手续(周一至周五8:00-16:30),改作逾期处理;
4.损坏图书文献
损坏指涂画、批注、圈点、污损、割页、撕坏图书文献。损坏情况较轻、经过修复不影响借阅的图书文献,执行下列赔偿标准。损坏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按遗失赔偿处理,并不得索取损坏的图书文献。
图书文献丢失条形码、封面、电子标签 | 10元 |
缺页 | 每页1元 |
损坏普通图书文献 |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 |
损坏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 的文献、珍贵文献 |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10-40元 |
批划、涂改、污损古籍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
第二十一条 馆际互借、文献传递
对于我馆尚未收藏的图书资料,本校师生可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获取相关文献。
1. 馆际互借:本校师生可通过馆际互借服务获得合作图书馆的纸质图书。
操作步骤:填写“馆际互借委托单”到指定邮箱,收到图书到馆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办理借阅手续;
2.文献传递:本校师生可通过CALIS、CASHL等系统申请获得文献,文献传递一般以邮件方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离校手续
1. 已纳入离校管理系统的本科生,一卡通账号中没有未归还图书及逾期费者,无需前往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一卡通账号中有图书未归还或有逾期费者,可在归还图书或缴清逾期费后自动离校。
2. 已纳入离校管理系统的硕、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提交系统审核通过后、 用一卡通登录“图书馆离校系统”,在没有未归还图书及逾期费的情况下,在图书馆主页自助办理离校,无需前往现场办理离校手续;如果一卡通账号中有图书未归还或有逾期费,可至就近校区图书馆归还图书或支付逾期费,然后在图书馆离校系统中自助办理离校手续;
3. 未纳入离校管理系统并有借书权限的读者,包括本校教职工调离、出国、退休,持院系或人事部门所发的离校单,至就近校区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本部馆的特藏阅览室、报刊阅览室须再次刷卡入室,其中的馆藏资料仅供本室阅览,不可携带出室。其他阅览室则无须刷卡,直接入室阅览,“非外借图书”只提供馆内阅览,不可携带出馆。
第二十四条 文荟馆与联合馆的阅览室均为馆内阅览,不可外借。钱伟长图书馆五楼特藏文献阅览区,仅供本楼层阅览,不可外借或携带至其他楼层。
第二十五条 多媒体资源学习空间为每位读者提供每天4小时免费上机服务。
第二十六条 报刊阅览室提供过刊预约服务,读者可填写“过刊预约单”提交到指定邮箱或在报刊阅览室填写“过刊预约单”,第二个工作日起的一周内到相应的报刊阅览室阅览。
第二十七条 校本部馆提供14 个研究空间供读者使用。通过预约系统选择需要预约的研究空间、日期和时间段,每次可以预约1-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24小时学习空间、部分阅览室及自修区座位使用座位管理系统。读者刷卡从闸机进入图书馆,通过选座机或选座系统实现自助选座。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设有歌德电子书借阅机、龙源电子书刊借阅机、超星瀑布流电子书借阅机(参见https://lib.shu.edu.cn/fuwu/zzfw/jydzsk1.htm),读者可自行扫描下载后阅读。更多的电子图书可通过相关电子图书数据库下载阅读。
第三十条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携带馆内文献离馆属于违规行为,图书馆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交所在院系签章的书面检查。违章两次及以上者,将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如查实属于偷窃图书馆公物的,按原物价格的20倍赔偿,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移交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损坏图书馆设施须按原价赔偿,无法定价设施需赔偿材料费及修理费,故意损坏,造成严重后果者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连续、系统、集中、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造成整个学校的访问权停止,或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者,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同时在图书馆主页上公布违规者的姓名、所在院系和检讨书,并给予停借图书2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此引起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