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遗失、损坏书刊赔偿规定

创建时间:  2012/02/28     浏览次数:   

上海大学图书文献遗失、损坏的处理规定

(2011年度上海大学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图书文献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资源,为了确保图书文献在教学科研中的长期传承与合理使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修订)》第二十条的要求和上海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图书文献包括图书、期刊、资料等。爱护图书文献是读者的职责。 不得在图书文献上批点、划线、涂写、影、描、污损、撕扯。损坏或遗失图书文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遗失图书文献者应及时报告,并对遗失图书文献做出赔偿。遗失赔偿费包括"丢失图书文献赔偿金"和"图书文献加工费" 两部分,图书文献加工费为每本图书10元。

二、尽量以同样版本的实物赔偿,无法赔偿同样版本实物的,须按以下标准赔偿:

1. 中文图书文献、国内出版的外文图书文献: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赔 偿 标 准

没有标价

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

1949年以前出版

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

1950-1977年出版

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78- 1984年出版

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85-1990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5倍

1991- 1995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4倍

1996- 2000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3倍

2000年以后出版

原价格的2.5倍

2.近两年内(如事件发生在2010年3月,则"近两年内"即指2008年3月到2010年3月之间)出版的新图书文献按原价的2倍赔偿 。

3.成套多卷书: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 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的成套多卷书,按单册价格的相应标准赔偿。

4.进口外文、原版图书文献: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赔 偿 标 准

1949年以前出版

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

1950-1977年出版

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78- 1984年出版

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1985-1990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5倍

1991- 1995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4倍

1996- 2000年出版

按原价格的3倍

2000年以后出版

原价格的2.5倍

5.读者丢失图书文献如办理赔偿时超过借阅期限,在赔偿图书文献的同时还应缴纳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费。

三、赔偿现金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且无缺损,可凭原收据退回赔款,改作逾期处理。

四、损坏图书文献

损坏指涂画、批注、圈点、污损、割页、撕坏图书文献。

1.损坏情况较轻、经过修复不影响借阅的图书文献,执行下列赔偿标准。

图书文献丢失条形码或封面

10元

缺页

每页1元

损坏普通图书文献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

损坏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10-40元

批划、涂改、污损古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2. 损坏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须偿还原版本的图书文献。不能偿还原版本图书文献时,按遗失赔偿处理,并不得索取损坏的图书文献。

五、赔偿流程

1.一般图书文献赔偿流程:图书馆流通和阅览部门负责人通过图书馆书目系统确定遗失、损坏图书文献年份和价格,然后按图书文献年份确定赔偿标准,再按价格计算赔偿价格,赔偿人根据确定的价格在自助缴款机上缴款。

2.特殊图书文献赔偿流程:凡标有"按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的为特殊图书文献,其赔偿先由图书馆流通和阅览部门负责人通过图书馆书目系统确定遗失、损坏图书文献年份,再查询国家文物市场价格确定赔偿价格,最后报图书馆主管领导核准,赔偿人根据核准的价格在自助缴款机上缴款。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图书馆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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